首先应当承认无限责任公司的法人地位,因其具备了法人的基本特征:无限公司不仅是按照章程成立的社会组织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更重要的是,无限公司能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后者包括:(1)独立的组织。与有限公司一样具有自己的章程和执行机关,由执行机关产生出公司的独立意志。(2)独立的财产。无限公司的财产归公司所有,完全独立于公司成员的个人财产。(3)独立的责任。无限公司的独立财产为其独立承担责任提供了物质基础。在承担责任时,先从公司的独立财产用以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由股东或发起人清偿。
然后再来看合伙(企业)与无限公司的区别。1、无可否认,二者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存在共性,但其责任承担原则与其财产性质及其财产独立性程度不尽相同。合伙的责任财产只有相对独立性,归根到底仍为个人财产,其“独立财产”与合伙个人财产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我们知道,双重优先权规则是为解决合伙债务与个人债务并存问题而为各国普遍确立的原则,它旨在平衡合伙债权人与合伙个人债权人的利益,但同时也体现着合伙财产与合伙个人财产的密切关系,二者在此情况下可相互转化。
《民法通则》规定,合伙债务应以合伙人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债务,这里的“各自财产”,应包括他个人所有的财产以及在合伙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表明立法承认了合伙财产为个人财产的本质。无限公司则不一样,其财产与公司股东的财产是严格区分的,公司成员或股东不得以公司的财产作为债务担保。2、除了责任承担方式的共性,无限公司作为法人与合伙的特性可以说是格格不入的。如前所述,合伙依合伙协议成立,无限公司须制定自己的章程和设立执行机关;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公司的成立需达一定的注册资金额,而且出资方式为实资,合伙则没有注册资本的限制,出资方式也可以多种方式;合伙的盈余可按约定分配,而公司在分配前须提取一定的后备资金。3、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不同。
合伙的经营规模通常较小,成立程序也相对简易,而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公司设立的法定注册资本较高,这主要是考虑到我国当前的实际国情,为保障交易安全计(当然现在应考虑降低标准)。因而合伙(企业)的经营方式更为灵活,对于促进交易、鼓励投资、繁荣市场起着无限公司无法替代的作用。以我看来,在我国的中产阶级形成以前不应鼓励无限公司进行投资,否则过于冒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