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T斯达康“二进宫”的原委一如去年,都是因为没有按时提交年度财报,违反了纳斯达克股票市场《市场规则》第4310(c)(14)条中规定的上市要求。“两次踏进同一条河”的UT斯达康在被人当作反面教材的同时,难免会博得沪深股市难兄难弟的些许同情或者说揶揄:要是当初在国内上市,两度被通牒摘牌将是天方夜谭。
UT斯达康的行径在国内市场会受到怎样的惩戒呢?最新修订的《证券法》第193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UT斯达康最多将被罚款60万,外加吴某至多被罚30万。仅此而已。
我们暂且不管UT斯达康延迟提交财报的原因是什么,仅就结果而言,纳斯达克比中国证券市场的惩罚力度要严苛千倍。纳斯达克规定,出现11种情况之一的予以摘牌,其中包括一年内浮动股份不到750股或一年内股东人数达不到800人,违反上市合同,等等。据统计,在纳斯达克上市的企业中,平均每5家有一家遭到摘牌,前些年摘牌企业的数量甚至超过上市企业的数量。
与纳斯达克的“宽进严出”相反,我们的证券市场则是“严进宽出”,一方面上市的程序复杂烦琐,另一方面对有劣迹的上市公司政策偏宽松,想退市都不容易。翻遍证券法规,只有中国证监会2001年发布的退市办法对此有过规定,“公司连续三年亏损,其股票即暂停上市。暂停上市后第一个半年度公司仍未扭亏,交易所将直接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上市公司退市的可能性,恐怕比中彩票的几率高不了多少。类似UT斯达康这样的违规,在久经沙场的国内上市公司看来,简直就是小儿科。
宽容是美德,对没有投资价值的“劣弼型”上市公司的宽容,则是对投资者的不负责任。长此以往,股市扶优汰劣、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何以发挥?上市公司整体素质何以提高?业绩真正优良的企业的上市空间何以拓展?
“先有规矩,后有方圆”。向国际惯例靠拢,加大对重大证券违法案件的打击力度,在退市办法中更多地体现市场化原则,已成当务之急。中国证券市场需要发展与扬弃并存,需要一个成熟的法规体系引导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需要一个完善的市场化机制使绩优股的价值得到进一步凸显。
历史不能假设,但教训必须吸取。必须提醒的是,吴某选择纳斯达克上市获得2亿美元筹资额的“收益”,或许远远大于摘牌的风险,而投资者投资劣迹斑斑的上市公司的风险,则要远远大于收益。即便监管者对这些公司刀下留情,股民们也应该坚决用脚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