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法律特征区分了在离岸法域依据当地普通公司法而设立的一般公司与离岸公司。由于离岸公司在离岸法域特殊的法律地位,其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与当地普通公司有着天壤之别。所以一般而言,离岸法域会专门就离岸公司的设立、运作等各方面制定特殊的“公司法”或在当地公司法中专辟若干章节加以规定。例如,英属维尔京群岛制定了《维尔京国际商务公司法》,库克群岛制定《库克群岛国际公司法》,开曼群岛则以《开曼群岛公司法》第七章下的豁免公司规范予以规定。
境外投资者在离岸法域设立离岸公司的根本目的是进行资本运作,离岸法域所制定的离岸公司法往往给予公司投资者更多的自由空间,这种“自由”的前提是不得损害当地本土的经济秩序。因此各国离岸公司法纷纷规定,离岸公司不得在注册地经营,一旦发现离岸公司在离岸法域内与其他公司签订商业合同,那么将被撤销公司的离岸地位。
按公司成立方式的不同,可将离岸公司分为新设离岸公司和存续离岸公司。新设离岸公司即依据离岸公司法要求,在离岸法域注入资本新注册或将资本注入离岸法域提供的空壳公司而成立的公司。存续离岸公司则是离岸公司设立的一个特例……【详细】
公司名称:成立公司时新公司必须有一个许可的名称。名称必须申请,并由注册处许可。已注册、与已注册名称太相近,不合适的名称可能会引起注册处的拒绝。另外,在许多注册地,特定的字眼不可出现在名称中……【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