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证信托财产合法性的义务,即必须保证设立信托的信托财产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2)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义务,即委托人设立信托不得损害其债权人利益。
(2)优先受偿的权利,即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1)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的义务,即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这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2)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信托财产的义务,即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3)不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义务,即受托人除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4)不混同信托财产和自有财产的义务,即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原状;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不擅自利用信托财产进行关联交易的义务,即受托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的义务,除非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的除外。
(6)对信托财产独立财务处理的义务,即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7)保存处理信托事务完整记录的义务,即受托人应当每年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及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见:《信托法》第三十三条]
(8)向受益人支付支付利益的义务,即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
(1)享有信托受益权,即受益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
(2)放弃信托受益权,即受益人通过放弃信托受益权导致信托终止或者重新确定信托受益权归属的法律后果。
(3)转让信托受益权,即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
(4)受益人可以行使委托人的法定权利,即委托人同时享有《信托法》第二十条至二十三条规定的委托人享有的权利。
2、义务
受益人的法律地位在信托法中被确定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主体及权利确立与信托文件的规定有关,信托文件无论是以信托合同或者是其他契约形式的法律文件表现,根据契约当事人不能为第三人设定义务的基本缔约原则,受益人只能是单纯的受益人,而不能对其附加义务,根本上说,受益人的法律地位正是由于他所享有权利决定的,或者说,受益人身份和他所享有的权利是密不可分的。因此,信托受益权是信托受益人依法享有的、不能附加任何义务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