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核准名称企业信息调整是指非企业名称基本构成部分的调整。
2、只填写需要调整的内容,在字号许可方式栏选项框“□”内打“√”。
3、申请调整主营业务的名称不得违反“企业名称中的行业用语表述应当与其主营业务一致”的规定。因“主营业务”调整而导致同行业内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应当重新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4、因字号许可方式改变而申请调整的应当重新提交相关授权许可文件。
5、“全体投资人签名盖章”:①办理内资名称预先核准的,由全体股东(投资人、合伙人)签字或盖章,其中自然人股东(自然人投资者、合伙人)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法人投资者)加盖本单位公章;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会成员签字。②办理外资名称预先核准的,合资、合作企业由中方投资者加盖单位公章,外方法人投资者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自苫人投资者由本人签字;独资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由本人签字,法人投资者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③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时,由拟变更企业加盖公章。
6、投资人部分变化的,“全体投资人签名盖章”栏目应当由变更前后的全体投资人签名盖章。全体投资人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名称预先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