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提交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有限责任公司未就股东转让股权召开股东会的或者股东会决议未能由全体股东签署的,应当提交转让股权的股东就股权转让事项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30日内其他股东的答复意见,其他股东未答复的,须提交拟转让股东的说明。
(5)股权转让协议或股权交割证明(由转让双方签署,股东或发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或发起人加盖公章);
企业法人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应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股东变更登记适用;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须提交上述第4、5项资料。
由于股东或发起人的变更而使公司登记事项、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按有关变更登记的规定提交相应的文件;
公司不论是在变更组织形式、变更经营范围还是变更名称等都是需要进行变更登记的,同时需要遵守相关的变更流程和程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