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07]236号),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若干意见》(京政办发〔2007〕79号)等相关规定,北京市工商局制定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无证照经营场所以及其他经营住所问题的意见》(京工商发[2007]195号),对使用住宅楼内的房屋以及其他未取得合法房产证明的房屋从事经营的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规定从即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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