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股东在入股一年内不得转让出资,一年期满可以有条件地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出资转让的条件如下:
为了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和保护公司的知识产权,转让出资的股东在转出出资后两年之内不得在公司有业务的城市从事与本公司相同或相类似的业务,否则视为利用公司的商业秘密和无形资产损害公司的利益,该股东业务,否则视为利用公司的商业秘密和无形资产损害公司的利益,该股东必须向公司支付全部损害赔偿金和二十万元违约金。转让出资的全部所得必须在公司存满两年方能得到现金,该存款在该股东没有违反公司章程的前提下每年可以从公司得到10%的利息(本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股东协商决定)。
第二十一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条件:
(二)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四)为了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和保护公司的知识产权,转让出资的股东在转出出资后两年之内不得在公司有业务的城市从事与本公司相同或相类似的业务,否则视为利用公司的商业秘密和无形资产损害公司的利益,该股东必须向公司支付全部损害赔偿金和二十万元违约金。转让出资的全部所得必须在公司存满两年方能得到现金,该存款在该股东没有违反公司章程的前提下每年可以从公司得到l0%的利息(本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股东协商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长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