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第22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作了规定,其中包括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表决比例也是其中重要内容之一。公司法是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的结合,只要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章程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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