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法人组织和行为,保护投资人、企业和债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组织章程。第二条 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国家和社会创造经济效益,为社会创造劳动就业机会,为所有人增加收入,﹍﹍(注:指设立宗旨,投资人或主管单位自行制定),由(集体企业“全体职工”,国有企业“国家”,投资主体多元化企业“投资人”)投资设立本企业。
第三条 本企业拥有自己所有的财产(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有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企业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本企业以企业所有的财产(国有企业“国家授予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本企业名称: 第五条 本企业住所: ; 本企业经营场所: ; 本企业邮政编码: 。
第三章 经济性质第六条 本企业经济性质为 。第七条 本企业享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财产权,企业收益、企业资产增值、企业处置归(集体企业“全体职工”,国有企业“国家”,投资主体多元化企业“投资人”)。
第四章 注册资金数额及其来源第八条 本企业注册资金 万元。第九条 本企业注册资金来源:(集体企业“集体职工集资投入”或“主管单位投入”或集体企业积累形成”,国有企业“国家授权 代表国家投入或主管单位投入,投资主体多元化企业“由投资人投入”),其中:投入货币资金 万元,投入非货币资金——(如,房屋) 万元。第十条 本企业注册资金投资方式: 投入货币 万元,投入非货币资金—— 万元; 投入货币 万元,投入非货币资金—— 万元; 投入货币 万元,投入非货币资金—— 万元;﹍﹍。
第十一条 本企业经营范围: (注:根据企业实际经营填写)
第十二条 本企业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本企业经营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的许可经营项目,报经有关行政机关许可后经营。
第十三条 本企业设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由拥有本企业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本企业职工组成,职工代表由职工选举产生。本企业最高权力机构为(集体企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国有企业“主管单位”, 投资主体多元化企业“投资人会议”)。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权是:(一) ; (二) ;(三) ; ﹍﹍。
第十四条 本企业主管单位(或者投资人会议)职权是:(国有企业或投资主体多元化企业制定此条,集体企业根据实际决定是否制定此条。)(一) ; (二) ;(三) ; ﹍﹍。
第十五条 本企业设经理(厂长或者主任)办公会议,经理(厂长或者主任)办公会由经理(厂长或者主任)、副经理(副厂长或者副主任)、经理(厂长或者主任)助理等人员组成。经理办公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 ; (二) ;(三) ; ﹍﹍。
第十六条 本企业设经理(厂长或者主任)一名,副经理(副厂长或者副主任) 名。经理(厂长或者主任)、副经理(副厂长或者副主任)由(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者罢免”,国有企业“主管单位任免(聘任或解聘)”,投资主体多元化企业“投资人决定任免(聘任或解聘)”)。
第十七条 本企业设经理(厂长或主任)一人,副经理(副厂长或副主任) 人。经理(厂长或主任)为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厂长或主任)根据本章程规定的程序产生。副经理(副厂长或副主任)由经理(厂长或主任)提名,由(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国有企业“主管单位”,投资主体多元化企业“投资人决定”任免(聘任或解聘)”)。特殊情况经本企业权力机构确认,副经理(副厂长或副主任)可以被确定为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本企业实行经理(厂长或主任)负责制,经理(厂长或主任)依法行使职权。
第十九条 本企业经理(厂长或主任)依法行使下列职权:(注:以下条款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一)依照法律和政策,根据本章程规定,决定或报批本企业各项计划; (二)对企业经营管理有决策和生产指挥权; (三)决定本企业行政机构设置; (四)提请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主管单位”,或“投资人会议”任免(聘任或解聘)副经理(副厂长或副主任)级高管人员; (五)任免(聘任或解聘)本企业中层管理人员; (六)制定工资调整方案,资金分配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生活福利重大事项议案; (七)奖惩职工及企业管理人员; (八)其他:﹍﹍第八章 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
第二十条 本企业财务管理执行《财务通则》和《会计准则》。
第二十一条 本企业依法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税后利润 %作为发展基金; %作为职工福利基金; %作为职工奖励基金。
第二十二条 本企业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制定确定相应的劳动用工制度。本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无故企业不得随意解聘或辞退职工,职工也不得随意辞职或离职。(注:以下条款根据企业实际制定)下列情形企业解聘或辞退职工: 1、 2、 3、﹍﹍下列情形职工可以辞职或离职: 1、 2、 3、企业解聘或辞退职工,或者职工辞职或离职,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告知职工或者企业,并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应手续;否则,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企业实行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根据国家规定、企业效益和社会消费程度确定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职工工资实行月工资与绩效相结合的形式。
第二十四条 本企业根据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建立劳动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制度,企业和职工依法缴纳保险费用。职工应当承担的保险费用由企业在职工工资中扣缴。
第二十五条 当本章程出现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符,或者不适应本企业发展需要时,可以进行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修改,由本企业经理(厂长或主任)会议提出,经经理(厂长或主任)签字,企业盖章,报企业(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国有企业“主管单位”,投资主体多元化企业“投资人会议”)批准、(签字)盖章。
第二十七条 本企业有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情形,本企业终止经营。本企业终止由(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国有企业“主管单位”,投资主体多元化企业“投资人”)依法组成企业清算组织。企业清算组织制定清算方案,负责对企业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算,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清算结束,本企业剩余资产归(集体企业“全体职工”,国有企业“主管单位”,投资主体多元化企业“投资人”),本企业资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的,本企业依法破产。
第二十八条 本企业清算结束后,由清算组织依法向原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国有企业“主管单位”,投资主体多元化企业“投资人会议”)批准、(签字)盖章后生效,本章程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本企业登记事项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