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依据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XXXXX等XXX方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 公司名称: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七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据规定行使职权。
第九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应6月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定,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并依据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