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的生存和发展,依赖于其权利能力的实现,而这种法律所赋予法人组织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资格,是通过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转化为一种现实权利的,因此,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组织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人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正因为如此,在公司设立时必须明确谁担任法定代表人,且提供法人的相应资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代表法人实施民事行为,并以法人的名义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签字人。那么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法人是一个组织体,其本身享有的民事权利以及承担的民事义务,需要通过自然人的行为来实现。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的行为,将直接对其所代表的法人产生法律后果。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需要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因此,法定代表人必须首先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
其二,必须是在公司担任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经理职务,担任其他职务不能成为法定代表人。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八)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能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