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为人只要具备上述三种行为中的一种就可以构成挪用资金罪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这是较轻的一种挪用行为.其构成特征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而挪用本单位资金具用途主要是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但未用于从事不正当的经济活动,而且挪用数额较大,且时间上超过三个月而未还.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只要数额较大,且进行营利活动.所谓营利活动”主要是指进行经商、投资、购买股票或债券等活动,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也没有数额较大的限制,只要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了非法活动,就构成了本罪所谓”非法活动.就是指将挪用来的资金用来进行走私、赌博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