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税务局是行政单位,不是事业单位(国家税务局下设的学校、培训中心等才是事业单位)。 国家税务局实行中央、省、市县的垂直领导体制。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时,将原来的税务局分设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民间有要求将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合并的呼声。国家税务局主要负责征收中央税以及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等税收,地方税务局主要负责征收地方税等。国家税务局与北京的国家税务总局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二)国税是国家税务系统,与“地税”对称,是一个国家实行分税制的产物。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税收承担着组织财政收入、调控经济、调节社会分配的职能。中国每年财政收入的90%以上来自税收,其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
(三)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这种组织既可以是人的结合团体,也可以是依特殊目的所组织的财产。从根本上讲,法人与其他组织一样,是自然人实现自身特定目标的手段,它们是法律技术的产物,它的存在从根本上减轻了自然人在社会交往中的负担。
(四)法律确认法人为民事主体,意在为自然人充分实现自我提供有效的法律工具。所以领取或者交税一个公司的财务部财务人员去即可。
(五)形成一个真正的团体,即具有法律人格的团体,必然有数个(至少为三人)为同一合法目标而联合并意图建立单一主体的人。”罗马法中对“团体”之法律人格的赋予,被认为是民法理论研究和制度设计中最富想象力和技术性的创造。在罗马帝国,法律制度建立在二元体系之上,即市民法与万民法(含自然法)并存,只有罗马自由市民才能享有人格,而奴隶是没有人格的,故罗马法之人格理论最重要的特征就是人与人格的分离。
(五)综上所述,有限责任制度在早期商业领域中的运用,不过是债权人为了规避法律保护自己的债权人地位而主动选择的结果。所谓投资者有限责任的保护,仅是虚名而已,有限责任乃债权人为保护自身权益而首先选择的一种制度。在特许公司时代初期,公司成员对公司的债务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因为,向股东摊派亏损以满足债权人的偿债请求是身为法人的特许公司所应当享有的法人特权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