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法因其稳定性、明确性而使法院的适用非常明了,在公司法中确认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无疑可以避免许多法律真空造成公众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失。
1、强化违反出资义务的民事责任。现行公司法规定了虚报公司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行政法律责任,但没有规定相应的民事责任,不足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应在现有基础上规定:控制股东或支配股东因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造成公司不能清偿债权人的债务的,承担连带责任。
2、规定滥用公司人格的情形和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混同的情形。
(1)滥用公司人格的情形有:利用公司人格规避法律义务的;利用公司人格回避合同义务的;利用公司人格和分散侵权责任;利用公司诈欺债权人的。
(2)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混同的情形有:名为公司实为自然人独资企业;虽为子公司,但利润全部上缴母公司;自行承担全部债务;公司董事长、业务、财产全部的、持续的混同。
3、规定控制股东及其他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控制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应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
(2)企业主应对名为公司实为自然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子公司利润全部上缴母公司而自行承担全部债务的,应视为分公司,而由母公司承担其全部债务。
另 外,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还可以将其适用外延扩大至事业单位法人、社团法人等,在民法典的法人制度中确认该制度。这样,可以更加有效和广泛地对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予以防范和制裁。
注 释:
[1]、崔正军、樊小娟著:《企业脱壳经营的若干法律问题》,《法学评论》1994年第1期,第71页。
[2]、周有苏著:《企业法律制度研究》,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28页。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688页。
[4]、保罗 萨缪尔森著:《经济学》上册,商务印书馆,1982年中文版,第152页。
[5]、刘俊海著:《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建立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商事法论集》第二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4页。
[6]、沈四宝等著:《试论英法“刺破公司面纱”的法律原则》,《对外经贸大学学报》1992年第4期,第34页。
[7]、刘兴善著:《商法专论集》三民书局,1982年8月版,第276页。
[8]、石少侠著:《“一人公司”评析》,《法律学习与研究》,1992年第5期,第65页。
[9]、朱慈蕴著:《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63页。
[10]、蔡立东著:《公司人格否认论》载于《民商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第327页。
1、崔正军、樊小娟著:《企业脱壳经营的若干法律问题》,《法学评论》1994年第1期。
2、周有苏著:《企业法律制度研究》,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4、保罗 萨缪尔森著:《经济学》上册,商务印书馆,1982年中文版。
5、刘俊海著:《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建立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商事法论集》第二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6、沈四宝等著:《试论英法“刺破公司面纱”的法律原则》,《对外经贸大学学报》1992年第4期。
7、刘兴善著:《商法专论集》三民书局,1982年8月版。
8、石少侠著:《“一人公司”评析》,《法律学习与研究》,1992年第5期。
9、朱慈蕴著:《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10、蔡立东著:《公司人格否认论》载于《民商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