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的此条规定,被学术界视为公司人格否认诉讼的法律依据。近年来,不断发生的股东利用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地位以及股东有限责任的法律地位,非法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案例,提示我们深入研究公司人格否认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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