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若货款已经收到或取得收取货款的凭证,发票账单和提货单已交给购货方,无论商品、产品是否发出,都应作为销售收入实现。
2、托付承收和委托银行收款结算的方式销售。以商品产品已经发出,劳务已经提供,并已经将发票、账单及运输部门的提货单等有关单据提交给银行并办妥托收手续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3、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以本期收到的现款或以合同约定的本期应收现款的日期作为本期收入的实现。
4、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在商品、产品发出或劳务提供给接受方作为收入的实现。
5、用委托其他单位代销方式销售。在代销的商品、产品已经销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6、出口商品的销售。陆运的以取得货物承运单或铁路运单,海运的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的以取得空运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7、自营进口商品销售。实行货到结算的,在货物到达我国港口已取得外运公司的船舶到岸通知单向订货单位开出结算凭证后,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实行单到结算的,凭国外账单向订货单位开出结算凭证后,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8、采用商业汇票方式销售。在发出商品和取得商业汇票后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