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方在协议期限内,每年分配给乙方共20%得虚拟股(干股),即甲方将年终税后净利润得20%分给乙方。若乙方在工作中得经营管理能力得到甲方认可,并每年为甲方取得税后净利润万元及以上,则甲方每年分配给乙方得虚拟股(干股)可以提升至30%,具体约定双方可另行协议。
2、甲方按以上方式分配得前提为甲方年终税后有可分配得净利润,如果当年亏损则没有分红。
3、乙方取得得甲方虚拟股(干股)分红比例,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但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乙方取得得该虚拟股(干股)分红比例,没有任何实际股份作为分红依据,即乙方按上述比例分红,仅仅是甲方得单方面奖励,与股权无关;乙方不能据此认为在甲方有相应20%得股权,不得以此虚拟股(干股)对外作为在甲方拥有资产得依据;乙方亦不能以其虚拟股(干股)要求甲方折成现金退出或要求甲方收购。
4、乙方提前终止与甲方得劳动关系或者乙方违反劳动合同或甲方得规章制度而被甲方解职得,或者其他任何因为甲方或乙方原因而使乙方离职得,基于本协议得奖励性质,双方认可:乙方无论何种原因离开甲方,则本协议自动失效。如前一年已进行了分红,前一年得分红不用退还,但当年得分红不再分配给乙方,其分配比例归甲方所有。
5、签订本协议不影响甲方和乙方得正常劳动关系,乙方在获得甲方授予得虚拟股(干股)同时,仍然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得待遇领取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