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基础: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公司法》明确可以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上述规定意味着,国家法律是允许非货币财产的股权可以作为出资,但一直以来没有具体的规定,实践中也就没有以股权出资的现象,直到《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的出台,将会改变出资的一个新时代。现对外资企业作以下具体分析。
第二条明确了股权出资的主体,“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股权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被投资公司)的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规定要求,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而且如“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的,不能作为出资。
第十六条,“合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所以,中外合资企业都为中国境内公司制的法人,那么,中外合资企业的外商投资者的股权是符合出资主体的要求的;
第十八条规定:“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