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3份,各营各方签字、盖章);
3、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合同和章程(正本各4份,由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方公章);
4、合营各方的开业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各1份,中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加盖企业公章,外方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证明文件);
5、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原件1份);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核准书(复印件1份);
8、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1份;
9、涉及环境项目,提交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批文(原件、复印件各1份)。
前列文件,除第4项中所列外国合营者提供的文件外,必须报送中文本,第2、第3和第5项所列文件可以同时报送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