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认为,公司法规定了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也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但法律未规定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状况拥有审计和评估的诉权。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唐某的诉讼请求。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该条款对股东知情权的范围、行使程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各项权利中的基础性权利。为强化股东知情权,尤其是保护小股东利益,现行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的范围由原有的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扩展至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就本案而言,审计、评估是否属于股东知情权的范畴即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就我国目前情况,公司法虽带有公法色彩,但其本质尚为私法,而经营状况审查人的选任请求权行使之结果必涉及公司经营等内部事务,如法院过于积极介入将导致司法的过度扩张。且该审查权的行使并非孤立事件,如何界定权利行使人以防止滥诉,以何标准选任审查人,审查人在检查过程中有何权利义务,等等问题都是在审理该权利过程中将遇到的实际难题。因此,在目前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空白的状况下,法院尚不能支持股东就此权利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