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诉讼费用方面一直采用败诉人承担的原则。笔者认为, 应考虑到在某些情况下, 代表人诉讼具有公益性质, 这与私益诉讼相当的不同, 所以在诉讼费用方面也应有所区别。这方面可以参考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 即规定法院可依职权判令被告支付适当的费用于有具体贡献之原告, 此处的原告并不限于胜诉的原告, 因为只有这样, 才能真正地保护当事人和诉讼代表人的利益, 作到最大限度的公平。当然, 诉讼费用在解决如何使股东有机会提起诉讼这一问题上更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否则私人在证券方面的诉讼将面临严重障碍[19].
[1]周勇: “'太阳', 车到山前路在何方——全国首例'太阳'车消费者系列集团诉讼案件代理纪实”, 载《中国律师》1997年第11期, 第29页。
[2]郭云忠: “从'东芝'、'三菱'事件看中美集团诉讼”, 载《中国律师》2001年第2期。
[3]童大焕:“三菱'帕杰罗'引发的思索”, http: / / auto1sina1com1cn /news/2001 - 02 - 21 /48581shtml1
[4]管宏杰: “对我国集团诉讼制度的几点认识”, 载《胜利油田党校学报》2002年第5期, 第60页。
[5] 《东方时空》、《南方周末》等媒体都报道过此案, 此案在清华BBS上还引发了大讨论。
[6]如【美】史蒂文?苏木、玛格瑞特伍著, 蔡彦敏、徐卉译, 《美国民事诉讼的真谛》一书中将“正义程序条款”解释为, 法院不能约束某人接受司法判令, 除非该人已被告知代决的诉讼, 并被给予一个提出其案件的机会。这当中包括选择自己的律师的权利, 在审判中提出证据的权利, 以及交叉询问对立证人的权利。
[7]庄淑珍、董天夫: “我国集团诉讼制度与美国集团诉讼制度的比较研究”, 载《法商研究》1996年第2期, 第79页。
[8]谭兵: 《民事诉讼法学》, 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第255页。
[9]常怡: 《民事诉讼法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第52页。
[11]笔者认为, 事实上他们之间的利益是可分的, 目的只是为了维护多数利益。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60 条。
[1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改进民事审判方式实务与研究》, 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 年版,第1183 页。
[14]江伟、肖建国: “关于代表人诉讼的几个问题”, 载《法学家》1994 年第3 期。
[15]庄淑珍、董天夫: “我国集团诉讼制度与美国集团诉讼制度的比较研究”, 载《法商研究》1996年第2 期。
[16] 【日】兼子一、竹下守夫等: 《条解民事诉讼法》, 弘文堂昭和61年版, 第123 - 124 页。
[17]张茂: 《美国民事诉讼法导论》,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第166 - 168页。
[18]肖建国: “群体诉讼与我国代表人诉讼的比较研究”, 载《比较法研究》1999年第2期, 第244页。
[19]陆文婷、李响: 《美国集团诉讼制度与文化》, 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第4页。 (西南政法大学·龚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