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在起诉时,应当提供已经书面向公司有权起诉的机关请求提起诉讼并遭到明示拒绝或默示拒绝(请求对象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的证据。
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被告的,请求对象是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
以公司监事为被告的,请求对象是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
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以外的人为被告的,请求对象是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和董事会、执行董事,二者缺一不可。
原告有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视为情况紧急,不需要提供穷尽内部救济程序的证据:(1)有关财产即将被转移;(2)有关权利行使的期间或者诉讼时效即将超过;(3)其他紧急情况,必须立即起诉,如被告逃避有妨碍追究其责任之虞的情形。
原告缺乏已穷尽内部救济程序的证据,又不能提供属情况紧急的证据,裁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