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最好的救济方式是股东的事前救济,也就是理性的股东在没立公司、订立公司章程之时或双方尚处于关系友好时,就公司的控制权、经营管理等事项加以详细规定,就将来可能出现的公司僵局情形及其解决方案在公司章程中做出约定。
其次,如果股东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了仲裁条款或诉讼前达成了仲裁协议,还可以将僵局事项提交仲裁解决。但一般来说,提交仲裁解决的僵局应不涉及公司的人事或政策事务。
再者,无条件收购的方式也可以为公司僵局提供救济。无条件收购是指当公司陷入僵局时,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以各方约定的价格(达不成约定时以法院确定的价格)购买股份。无条件收购权也与股东的选择有关,股东对公司事务意思自治范畴。一旦行使这种权利的意思表示做出之后,就在当事人之间形成股份转让法律关系,被请求的股东或公司有义务按照约定条件或法院确定的条件收购他方股份。
如果当事人约定的收购义务主体为公司,则应当符合《公司法》关于减资的限制规定。法院应该就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进行裁量,不应介入双方对收购的具体安排。但在请求收购的场合,为防止小股东借收购请求权要挟公司大股东,法院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收购条件或者赋予大股东收购请求权。
公司僵局无论是对公司还是对股东都不利,在多数情况下,对股东的利益会构成严重损害。由于股东各方之间已经丧失了最起码的信任,相互合作的基础已完全破裂,因此控制公司一方往往可能直接侵害另一方的利益,在公司僵局出现时,多数派很可能利用各种手段来“折磨”少数派,比如罢免他们所担任的带薪的职务,停止支付股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