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生诉讼的法律后果主要指原告股东在胜诉时应享有的权利和在败诉时应承担的责任。在派生诉讼中,股东是为公司利益而提起诉讼,这种利他性决定了股东通过派生诉讼取得的赔偿金是归公司而不是按比例分配给原告。故即使原告胜诉,中小股东得到的只是因为公司从违法者手中得到补偿而可能使自己拥有的那份股份增值而产生的欣慰感,而且,只要不法董事或大股东仍然拥有公司的多数股份,那么,公司从他们手中获得的大部分损害赔偿又将因其大股东的身份再次回到他们手中,而作为原告的中小股东则要承担支付诉讼费用以及败诉的风险。对此,美国现代判例趋向认为:只要公司从派生诉讼中获得实质性利益,即使公司未从中获得特定金额,仍应许可原告股东获得合理性费用补偿。
日本、韩国也采取了类似做法。鉴于我国公司制度尚不完善的现实,在派生诉讼的法律后果问题上,可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做法,有别于其他诉讼类型,对诉讼结束后的支出作出明确而详细的规定,在诉讼费用的承担上,笔者认为,借鉴英美国家的规定,可采取以下办法:⑴如果原告胜诉,原告因提起诉讼支出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律师代理费及用于诉讼中的其他费用,如交通费等)除受理费依法由败诉方承担外,其余费用原告有权请求公司予以补偿。同时,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没有物质的激励,仅凭人的自觉去维护一项制度的实现,几乎是不可能的。
因此还应规定,股东提起派生诉讼胜诉并给公司带来利益的,公司应予适当奖励。意在鼓励股东为公司利益提起诉讼,真正起到监督董事、控制股东的作用。另外从恶意的大股东、董事、经理等处获得的赔偿,可在原告及其他股东中分配,恶意的大股东等可排除在外,以其作为对侵害公司利益的人的惩罚。⑵如原告股东败诉,应区别原告起诉主观上是善意还是恶意。如系善意,则诉讼费用应由公司承担,因为原告是为公司利益提起诉讼;如系恶意,即在起诉时,原告就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诉讼行为会给公司或董事、经理等各人的正当权益造成损害的,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诉讼费用。如对公司及被告造成损害的,还应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