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一些州公司法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可免除前置程序:
日本《公司法》规定,如果经过原告股东提起诉讼申请30天内尚有发生对公司的不可恢复损害之虞时,股东可不经过前置程序而径行向法院起诉。
我国新公司法第152条第2款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笔者以为,“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的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的豁免规定,比较抽象,在实践中难以形成统一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