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扩展增加了股东的知情权。新《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又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帐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报告。
这些规定是公司中处于“相对缺乏话语权” [1]的中小股东对公司的内部事务有充分的了解,获得有关公司经营状况、公司股权结构、公司经营决策等方面的充足的信息,使其真正参与到公司的经营管理中去,有效的防止大股东滥用权利,使自身的合法利益得到有效的保障。第二、补充股东股利分配请求权。新《公司法》第四条规东: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工资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购出资的除外。
这一规定为股东取得股利提供了法律依据,能有效的防止公司大股东以公司发展等为借口不予分配股利,而私下将利润占为己有的行为,从而保障中小股东的资产受益权。
第三、强化中小股东股东会召开请求权。新《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这一规定将股东请求召开临时会议所要求的持有公司股份的表决权比率由四分之一降低到十分之一,这能够鼓励中小股东积极地行使其权利,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单独或联合起来请求召开股东会,表达自己的意愿,真正参与到公司的经营管理中来,为维护自身利益提供了条件和便利。
第四、增加股东提案权。新《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市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这一规定有利于中小股东单个或通过联合,将有关公司或自身利益的一些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通过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的方式,将自己的意思向股东大会表达,以期在股东大会上通过,为保障中小股东权益,实现公司管理中的制约平衡创造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