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公司须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公司章程公司才能得以成立。有权制定公司章程的主体仅限于股东。公司成立以后,股东可以通过形成股东会表决修改章程。因此,股东拥有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权。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公司法》第38条对股东会及其职权作了明确规定,公司最重大的事项均由股东会决定。而股东作为公司老板或真正的主人翁,其行使参与公司决策、选择管理者、决定资产分配方案等股东基本权利的主要途径就是参加股东会。
一个自然人或法人如果履行了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当然就是公司的股东。公司也有义务在相关资料(比如公司的股东名册)上显示该出资人的股东身份。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特定情况下可以召集并主持股东会
虽然每一个股东不管出资数额、股权比例多少,都有权参加股东会行使表决权。
对于股东会或董事会的不当决议,股东有权向法院提起撤销或无效之诉。撤销之诉与无效之诉的区别在于:如果会议决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则可申请确认无效。如果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或者决议的内容违反章程则可申请撤销。
股东的转股权是说股东不愿持有股份时怎样退出公司。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东转股的途径有三种:一是向公司的其他股东转让;二是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三是特定情况下,可以要求公司收购股东所持股权。
为了确证股东的知情权,有限公司的股东享有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查阅权,对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的查阅权,除此之外,股东对上述各文件还享有复制权。更为关键的是,新《公司法》允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帐簿。
这就是《公司法》第152条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和第153条规定的股东直接诉讼。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前者侵犯的是公司的利益,后者侵犯的是股东的利益。
获得分红是股东出资设立公司的原动力,因此当公司在弥补亏损、提起法定公积金后,股东可以依法分配取得相应的营业利润。
所谓“公司僵局”,是指公司股东、董事之间矛盾激化,公司运行陷入僵局,导致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策,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