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股东会决议瑕疵是指股东会通过决议的程序或决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侵害了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股东会决议存在瑕疵,公司法赋予股东请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或请求撤销股东会决议的两种救济权利。
一、股东请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或请求法院撤销股东会决议享有撤销权,此种撤销权有别于合同法第55条规定的撤销权,这是因为股东会决议具有合同的表象特征,但又有别于合同。股东会决议的内容并不局限于股东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划分,还可能包括公司经营、投资、劳动报酬、管理人员薪金等一系列问题。
二、股东请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或请求法院撤销股东会决议,应列公司为被告,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构,股东会决议的法律效果只能归属于公司本身。
三、股东行使撤销权的期限问题
存在法律瑕疵或违法可能的股东会决议,公司法规定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决议的除斥期间为60天,起算时间为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请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并没有相应除斥期间的规定。
合法的股东会决议应当包括决议程序合法、内容合法。公司股东会的决议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股东会召开程序的规定,股东会决议的内容违反了法律的规定,那么该决议应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