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法律对企业股东身份有限制性规定,个别自然人或者企业为实现投资的目的,通过他人身份来规避相应法律禁止性规定。这就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的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出现原因。通常,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会签订一份规定双方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协议,对于这份协议的效力党永鹏律师认为主要从三个方面来分析:第一、协议对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效力;第二、对公司的效力;第三、对公司以外的第三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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