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式档案资料的查询内容包括核准登记企业的全部原始登记档案资料。
第六条 各组织、个人均可向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机读档案资料查询。
第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持有关公函,并出示查询人员有效证件,可以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活动,查询人员出示法院立案证明和律师证件,可以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
书式档案资料中涉及的机密事项,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方可查阅。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审批文书,在办理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案件时方可查阅。
第八条 机读档案资料、书式档案资料查询,应查询人的要求,可以加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档案资料查询专用章。
第九条 查阅企业登记档案资料,任何人不得在案卷上修改、涂抹、拆取和标注,不得损毁和擅自抄录。
查询人不得利用获得的资料开展有偿服务活动,也不得公布企业登记档案资料。
第十条 查询、复制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人应当交纳查询费、复制费。公、检、法、纪检监察、国家安全机关查询书式档案资料不收费(不包括民事案件)。
查询费、复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同级物价部门核定。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有关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