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显示,2008年,山西煤销集团煤炭总销量完成2.67亿吨,生产煤炭1500余万吨,实现利润59.9亿元,总资产达446.15亿元,列中国煤炭工业100强第2名。正因为坚信作为大型国企的煤销集团所作出的承诺,不少股民买入或长期持有太工某某股票。但让股民担忧的是,从去年10月到现在,一年时间过去了,山西煤炭运销集团迟迟不履行上述承诺。
今年9月25日,煤运集团通过一纸公告宣称:“筹划本次重大重组的时机尚不成熟,公司决定暂缓此次重大资产重组,并承诺在股票复牌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煤运集团解释说,之所以认为时机尚不成熟,是因为“该集团非煤资产涉及行业多、范围广,且许多资产产权需要进一步明晰,加之随着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战略的进一步推进,签订了大量煤炭资源整合协议,集团公司资产结构及主营业务均发生了重大变化,此外,由于集团公司产权关系尚未全部理顺,公司资产难以在短期内梳理完成。”
消息公布后,持有太工某某股票的股民们情绪激烈,在东方财富网等网站上发表了大量帖子,召采取维权措施。有帖子说:“一年前的承诺不容践踏,朋友们起来维护权益!!!”还有的说,“煤销集团作为大型国企,理应作为重诚信、负责任的典范,岂可随便践踏自己的承诺?要知道,资本市场不仅仅是融资平台,也是展现自身形象的重要窗口。”
今年10月初,受部分股民的委托,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张瑜在国内媒体公开征集股东代表诉讼。征集公告称:“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在其作出承诺后的近一年中,既不履约也不过户,却在2009年9月24日致函太工某某,要求暂缓该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煤销集团这种行为是明显的违约、侵犯上市公司及其股东权益的行为”。宋一欣律师告诉记者,许多股东要求煤销集团履行重大资产重组承诺、完成股份过户手续,向上市公司注入优质资产、增持股份、变更主营业务,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认为如有必要,可对其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据宋一欣律师介绍,根据《公司法》的要求,参加征集的股东应当在2009年4月15日前已买入太工某某股票并连续持有至今,即持有上市公司股票180天以上。他告诉记者,目前征集到的中小股民所持太工某某的股份有几百万股,已超过我国《公司法》第152条关于股东代表诉讼的“持股比例1%”的要求,预计未来一段时间数量还会继续增加。
在10月中旬,宋一欣律师受上述股民的委托,向太工某某监事会发函,要求监事会履行职责,在收到律师函之日起30天内向法院提起对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要求其履行重大资产重组的承诺、完成股份过户手续,向贵公司注入优质资产、增持贵公司股份、到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贵公司主营业务、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违约金和相关费用,从而,维护贵公司及包括中小投资者在内的贵公司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他告诉记者,根据《公司法》规定,律师是有权代表普通股民要求太工某某监事会履行职责的。如果太工某某监事会在收到上述函件30天时间内不依法采取措施,怎么办?宋一欣律师表示,将依据《公司法》规定,代表上述股民向相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宋一欣说,此案将是我国第一例因大股东违背重大资产重组承诺导致的股东代表诉讼案件。此前国内上市公司虽多次发生大股东违背重大资产重组承诺事件,但都未进入法律诉讼程序,此案将成为中国证券市场法制化进程中的里程碑式事件之一。
此案也引起了国内诸多法学专家的关注。中国法学会商法研究会会长、清华大学教授王保树称,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在公告中言及资产注入将有力增强上市公司运营能力等,这等于已经告诉投资者,他要做的事情要给股东带来丰厚的回报,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中小股民有所期待是很自然的。突然间煤销集团却宣布不干了,就好比说乘客已经买好了火车票,临开车时告诉乘客车不开了,这是对广大投资者的一种侵权。
北京大学法学院彭冰副教授认为,重组方在2008年10月20日宣称自己要对上市公司进行重组,使投资者认为太工某某是嫁入豪门。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大股东不履行承诺,可能构成信息披露上的误导。这个虚假陈述导致了投资者产生信赖,购买了太工某某股票,这就有可能使中小投资者权益受损。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吴弘教授认为,在资产重组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承诺,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应该产生法律后果。专家们认为,正是在这种侵权情况下,中小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本报记者 陈春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