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东提起公司解散之诉的,如司法裁判确定公司解散的,则应对其法律后果如清算问题一并作出裁决,由裁判机关直接组织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以尽快解决股东之间的纠纷,节约诉讼资源。
2、强制股份收买。即针对公司僵局,法院可以通过判决强令由一方股东以合理价格收购另一方股东的股权,从而让一方退出公司,以此达到解决公司僵局纠纷的目的。既可保全了公司,同时又避免了因强制解散公司所带来的种种不利后果。
3、考量公众利益,对股东之间权益争端进行调解。对于公司规模较大、公司解散后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应就有关问题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以查明判决解散公司是否对股东和公司成员有利、是否损害公众利益,避免因公司解散而造成社会不稳定。法院应当对股东之间的权益纷争尽最大的努力予以司法调处,化解矛盾,在最大程度上消除僵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