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办法所指的股权是指已经在本公司登记托管的可以转让的国家股、国有法人股、法人股。
二、涉及国家股、国有法人股的质押必须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办理股权质押登记须交付的文件:
(一)预登记
3.出质人出具的截至质押登记申请日止未曾以该宗股权设立任何担保并且未受冻结查封的书面承诺函(见附件1);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本公司出具截至质押登记申请日止该公司未曾以该宗股权办理过质押登记的证明(见附件2)。
(二)质押登记
2.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署的股权质押登记申请书(见附件3);
3.出质人和质权人的法人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盖章确认)或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4.出质人和质权人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6.质押双方经公证的担保合同(主合同)和反担保合同(股权质押合同)。本公司出具《股权质押证明书》(见附件4)和《股权质押登记证明书》(见附件5)及股权质押登记送达通知(见附件 6)。
四、在本公司登记托管的股权质押登记由本公司统一办理。由本公司出具给质权人的《股权质押证明书》(附件4)是股权质押登记正式生效的凭证。
五、股权质押期限界满,应由出质人主动提出解除质押的申请,质权人出具书面同意解除质押的通知书(法人代表签章,加盖单位公章),并返还《股权质押登记证明书》原件。由本公司审核后办理解除质押登记。
六、质押费用,按质押股票面额千分之一收款,起点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