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 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 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 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有哪些?
答: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3、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支付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应如何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