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东有权要求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和在股东名册中记载该股东的出资情况;在股东转让股权时,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2、股东有权通过参加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来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如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等。
3、股东有权通过股东会的决议来选择公司的管理层(如董事、经理),并有权实施监督。
4、股东有权按实际出资比例或者章程规定的比例分红,在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
5、股东享有对公司基本经营状况的知情权,如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若公司拒绝提供查阅财务会计报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6、在特定条件下,股东享有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的权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①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7、在特定条件下,股东享有请求解散公司的权利。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