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某某:李某某提供一个消息,根据他的朋友说,(安徽)黟县的某某有开发的设想,所以他打电话给我,我就赶过来,进行考察。
葛某某考察的某某村距黄山市70公里,目前还保留着明清时候修建的大量的古民居,在安徽众多的旅游景点中也可以说是独具特色。葛某某觉得,如果在这里开发旅游,把某某村变成一个旅游景点的话,前景应该是非常看好。于是,葛某某和李某某两人很快就成立了某某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量好各出资25万,各占50%的股份。
葛某某:因为我们跟他既是同乡又是朋友的关系,所以私人的关系比较好,所以搞50%也不成问题。
除了这两个股东之外,公司成员还有三个人,分别是葛某某的妹夫李伯林、吕建祥,还有李某某的小舅子张文标。葛某某在浙江还有一些生意需要打理,所以,当时公司的主要事务,比方说修建石板路、恢复景点,都是由总经理李某某负责。
葛某某:一年当中他基本上没有搞出什么成绩出来,所以我每次来,一个月我来一两次,来了听他们的反映,他天天打麻将,天天打牌,所以我们公司的基本建设比较缓慢。
李伯林:这个路是我们现在修的,包括整个仿古的路都是花了100万左右,这个亭子都是我们花钱修的,根据老人的回忆,李某某在的时候,什么都不做,在村里打牌。
李某某:不可能的,自己的一个公司,自己的钱拿出去了,为什么要打牌呢?为什么不做事,你要打牌的话,怎么可能从黄山市跑到某某村,那么多路去打牌,那你能搞钱吗?
李伯林:我们跟他合不拢。我说我们退出来,不搞了,给他搞了,那他说自己没有钱也没有能力,他不搞我不可能白白的扔掉了,总有一个人要去搞。
所以,在葛某某和李伯林看来,协议的签订实在是双方的矛盾日积月累,最后不得不爆发的结果,退出公司是李某某的自愿行为.可是李某某却绝口否认葛某某他们所说的这种因果关系,同时表示,自己这么说其实是有证据的,那么,李某某拿出的是什么样的证据呢?
李某某:就是这样一贯以来,我讲有什么事情我们就商量,有的大事情,我讲停车场、桥亭啊、小桥亭、菩萨亭,这个工程蛮大的,一修就是十几万、二十几万,他就是一个人做主。
李某某说,公司成立以来,自己身为占公司50%股份的股东,不但经营决策上面插不上手,他甚至连财务账目都没看见过。
李某某:我从来没有看过,我有时候讲把这个账目方面给我看一下,他说干什么,我又不乱来,他就是一个人,没有会计什么的,都是他一个人掌权的。
李某某:他达到目的就是把我赶掉,前期都是投入不间断没有回报的,投入好就是硬件设施全部搞好以后,这个旅游门票都是坐在那里收的,他有这种想法就是把我赶掉,他自己想独吞。
葛某某却表示,首先这两件事情不能为李某某作证,再说,这都是李某某对于自己心思的妄加揣测,根本就不符合事实,自己是公司的董事长,公司的投资计划和经营方针理所应当就应该由自己来做出决策。至于公司的财务账目,葛某某也承认,某某公司成立至今,没有请过专门的会计,他说公司有一个小账本,公司成立至今所有的账目,都在上面,与李某某分家时,费用的清算也是依据这个小账本。
李某某没有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看来他是不能做回公司的股东了。李某某的代理人却从那份协议上发现了一个新的问题。
李某某的代理律师指出,李某某和葛某某签订的这份协议书并不是股权转让书,而是退股协议书。既然是退股协议书,那就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就应该是无效协议。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投资。公司法这样规定的原因是,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公司对外承担清偿责任的物质基础,出于对债权人的保护,公司的股东不能抽回出资。
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应视为无效。
李某某的代理律师认为,这份协议书既然是退股协议书,就意味着葛某某他们抽回了出资,协议就应该是无效的。这个退股协议书,与后面的从公司里收取的款项结合在一起,就表现为一种抽逃资金,他足以影响本案对退股协议书的认定。
葛某某:他自己提出来要求退出这个投资,那我们就写了一个条子。自己并不清楚退股和股权转让的区别。
葛某某代理人:从这个退股协议书内容上反映来看,其实是两个股东之间就股权这个转让约定的内容。
对于同样一份协议书,双方的代理人都分别给出了不同的解释。是退股还是股权转让,这将决定着协议内容是否有效。那么,应该如何判断这份协议书的性质呢?
关键是要看用来支付给退出去一方股东的这样一个金钱,他的来源如何?如果这13万是来源于公司的财产,那说明葛某某他们抽逃了公司的资本金,这份协议就会被认定为无效协议。如果这13万是葛某某自己拿的钱,那么这个协议就可以认定是股权转让协议。那么,这13万元到底是从哪拿出来的呢?
葛某某:我在家里时候,在我自己浙江老家拿给他老婆舅,他老婆舅到我家里拿的。
葛某某所说的老婆舅也就是李某某的小舅子张文标,事实是不是这样的呢?
张文标:不是,葛某某的家里没有一分钱,都是公司里面的钱拿来用的。
这笔钱到底是哪来的呢,双方各说各的话,不过,李某某代理律师却表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这个问题上,葛某某其实应该拿出相应的证据。
葛某某的代理人:这个就没有了,因为这个某某旅游开发公司财务不是很完善,公司的工作人员说这个公司的账建立不完善,所以现在无法核对这个账目,在账目上看不出来。
葛某某表示,因为是家族企业,所以没有财务的情况也是很正常的,不过,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他在法庭上陷入了被动。
葛某某把股权转让协议书写成了退股协议书,这本身已经对他很不利了,然而,情况更加不妙的是,由于公司没有财务账目,他根本就拿不出证据,来证明13万资金不是抽逃出资。那么,这份协议书究竟是退股协议书还是股权转让协议书,法院最终会做出什么样的判决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