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股东的股权可由其本人亲自行使,本人因故不能亲自行使时,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尤其在股份有限公司,由于股东人数众多,加之股东地处分散、投资有限,实际上很少有股东有足够的时间、金钱和兴趣参加股东大会,委托代理人行使股权已经成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参与公司决策程序的重要形式。
我国《公司法》第107条已明确了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但对于代理人的资格没有做出限制性规定,根据《民法通则》中有关代理的规定,代理人仅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当然,公司可以通过章程的形式对代理人的资格做出限制。比如,在章程中规定代理人只能是本公司的股东等等。这种章程的规定,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应该得到尊重。
因此,除章程另有规定的外,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无论其是否是本公司的股东,均可以成为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