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信托则是将全体职工持有的股权信托给信托管理机构,由信托机构以受托人的身份持有企业的股份。这是,将根据信托合同所约定的股权管理办法,由相应的机构取代原来职工持股会进行内部股权的管理。
在这种情况下,利益主体相对未变,仅对决策权力进行调整,因此变化较小,操作阻力也相对较小。但是,具体实施的相关成本费用较高(主要是信托费用的产生)。另一个方面,应当认识到这是对以前不规范的股权管理形式规范化的一个过渡途径。它并没有直接实现股权结构的优化。而只是可以通过一系列的股权管理办法,逐步实现股权由分散到集中的一种手段。由于股权信托的方法相对于目前的职工持股会形式,在法律上更加规范,可能存在的法律纠纷可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回避,因此在许多企业的二次改制过程中,引起了关注。
值得一提的是在职工持股会解散之后,企业往往仍然不能脱离职工持股的范畴。在方案设计时可以参考国外职工持股计划(ESOP)的原则:
1、参与原则,即要求公司职工广泛参与,至少有70%的职工参与;
3、按劳分配原则,凡付出劳动的职工就应获得收入,如同投入资本就能获得利润一样。
在实际操作中,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原则进行调整,以经营管理层和业务骨干层持股为主,适当拉开差距,充分体现人力资本的价值。
当然每一家企业各自的业务状况、人力资源情况、管理模式等各种实际情况都不尽相同,在制定股权方案时不能完全照搬其他企业的做法,必须根据企业自身的个性特点制定有利于企业长效发展的合理而又科学的股权设计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