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股东,与普通股东、冒名股东、干股股东、空股股东是不同的,尽管与它们有相似之处,但在实际生活中又极易引起混淆,而我国现行的法律又没有对隐名股东进行明确的规定,仅仅在《公司法》第三十三条对隐名股东间接的规定了隐名股东的股东权利不能对抗第三人。但在现实生活中,提供资金、实物、约定参与盈余分配,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隐名股东大量存在。为了处理这些因此而引起的纠纷,仅仅寥寥数字做以规定是远远不够的。在审判实践中,隐名股东的大量存在,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而法律对此又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那么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以及在公司内部的法律地位与性质如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