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原告王某诉被告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科技公司)、第三人李某称,2012年11月29日,王某基于互信合作与李某签订了《关于设立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协议》,协议约定由双方共同设立和运营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王某持股87%,李某持股13%,公司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股份比例享受股东权益分享公司利润,以其所持股份对应的出资额对外承担责任。为了公司快速和可持续发展,协议约定王某将其所有的35%的股份交由李某代持,以此作为公司日后引进人才的预留激励股份,股份代持与人才引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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