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与法人财产权同时产生,它们都是投资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二)从总体上说,股权决定法人财产权,但也有特殊和例外。因为股东大会是企业法人的权利机构,它做出的决议和决定法人必需执行,而这些决议和决定正是投资人行使股权的集中体现。所以通常情况下,股权决定法人财产权。股权是法人财产权的内核,是法人财产权的灵魂,但在承担民事责任时法人却无需经过股东大会的批准和认可。这是法人财产权不受股权辖制的一个例外,也是法人制度的必然要求。
(三)从某种意义上说,股权是对法人的控制权,如果取得了企业法人100%的股权,也就取得了对企业法人100%的控制权。股权掌握在国家手中,企业法人最终就要受国家的控制;股权掌握在公民手中,企业法人最终就要受公民的控制;股权掌握在母公司手中,企业法人最终就要受母公司的控制,这是古今中外不争的社会现实。
(四)股权转让会导致法人财产的所有权整体转移,但却与法人财产权毫不相干。企业及其财产整体转让的形式就是企业股权的全部转让,全部股权的转让意味着股东大会的成员大换血,企业财产易主。但股权全部转让不会影响企业注册资本的变化,不会影响企业使用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不会妨碍法人以其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法人财产权不会因为股权转让而发生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