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 律师接受施某的委托,对施某受让股权过程中的相关法律问题提出意见。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8000万元,出资人为某发展有限公司和朱某某。法定代表人为汪某某。2006年11月30日,某发展有限公司与施某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某发展有限公司转让30%股权给施某某。为避免其他股东事后主张优先购买权,施某某聘请律师代理本案进行法律审查和提供律师意见。
1、为避免其他股东事后主张优先购买权,应当严格遵守股东会召开的程序合法性,以防股东会决议被撤销。
2、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通知所有股东,避免其他股东事后主张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