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表适用于企业法人(营业)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含股份合作制企业);
2、住所是指企业法人主要办事机构的所在地,是企业法人的法定注册地址;经营场所是指企业法人从事生产经营或者服务活动的场所。目前,经营场所一般不予核定;
3、"住所(经营场所)"栏应详细填写所在的区(县)、街道(乡)的具体门牌号码,没有门牌号码的,应标明其距主要参照物的位置;
4、"产权单位证明"栏中"本房产产权归 所有,同意将 M2以 方式提供给 企业使用,期限为 年。"第一个空格应填写产权单位全称或产权所有人姓名;第二个空格为住所(经营场所)的面积;第三个空格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填写为无偿、租赁等;第四个空格应填写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第五个空格其期限应在 1年以上;产权单位负责人应在本栏目"负责人签字"处亲笔签字,属单位产权的应
提交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的房产证复印件,属私产的应提交由所有人本人签字确认的房产证复印件;
5、产权单位无房产证的,应由产权单位上级在"其他需证明的情况"栏内说明情况,一般可填写为:"本房产产权归XXX所有,产权证尚未(或正在)办理。"并加盖产权单位的上级部门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