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政府配置资源时的责任循环:国有开发银行的贷款要地方政府担保,发改委审批的公司债券要国有商业银行担保,证监会审批的可转换债券也要国有商业银行担保。尽管每个政府部门都有推卸责任的高招,但最终还是由国家承担金融风险责任。这种圈套圈罗套罗式的担保,反映出各方面都对政府资本的资信缺乏信心。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严守信用,确保各种契约关系如期履行,是整个经济体系正常运行的基本前提。由此产生了从属于信用关系的“资信”概念。广义来看,市场所有参与者,无不凭借他们履行各类经济承诺的能力而获得各自的资信,上至国家(主权信用),下至公民(个人信用)。在市场经济国家,金融市场是开放的,投资借贷是频繁的,投资者能否融资及以什么样的代价融资,仅取决于他们的资信,因此可以说,资信是投资与融资之间的信道和接口。
对于国有企业来说,由于资产重组、拆分并购、破产注销、资产划拨等事项都是政府一句话的事,因此对企业进行资信评估意义不大,需要评价的是企业背后的政府资本。根据十六大奠定的国资管理体制,今后的政府出资人主要是1个国资委、31个省资委、265个(地)市资委。为建立信用管理,应由已经与银监会分立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主要基于各大银行(包括商业银行和政策银行)的呆坏账记录,分别评价这300家出资人代表机构的资信等级,每年滚动公示。只有在建立起针对出资人的资信管理体系后,才有可能根据资信情况,开放国有企业公司债。
我国的股票市场极度不规范,说到底是“政府配置资源”带来的必然恶果。
首先,建立股市的初衷是“为国企解困服务”,前提是不能丧失国资控股,于是产生了世界上独一无二的“股权割裂”的股票市场,富有圈钱功能缺少投资价值。
其次,国企为上市而剥离,为解困而把上市公司圈来的钱转移到母公司。视“大股东挪用”为理所当然,进而还想通过“股抵债”一类的手段使其合法化。刑不上大股东,法制付诸东流。
再次,证券公司都有国资及政府背景,机构投资者(私募基金除外)也大都有国资及政府背景,它们基本上都属于国有金融机构,但是内部治理结构比一般国有企业更为薄弱。券商违规、基金黑幕层出不穷,多数情况下都是以行政处罚、道德谴责了事。
市场经济国家的股市无论发行人、投资者还是证券业,都是以民营为主,政府居高临下依法治市。唯独中国的股市,国有股票、国有券商、国有基金汇萃一堂,若想“规范”、“监管”,国有对国有、政府对政府、官对官谁怕谁呀。
如果债市也按股市模式去发展,如果不能摆脱“政府配置资源”的惯性思维,而把国有企业作为公司债重点发行人,那么债券市场很快就会遇到“先规范还是先发展”的两难选择。很可能出现这种情况:由于业绩优良的国企从来不缺银行贷款,因此只有业绩欠佳的国企才在政府授意下试探直接债务融资;连国有银行都不敢授信的国企却得以发行公司债,不能不导致债券市场风波险恶、前景堪虞。在股票市场上我们已熟悉了类似的“分工”:真正绩优的大型国有企业到海外去上市,然后才海归;而在国内上市的多为急待“解困”的问题国企。
总而言之,为“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在大力发展公司债券时,不能不对“政府配置资源”的种种表现形式及恶果有清醒认识,不能不充分吸取股票市场的惨痛教训。
公司债在国外被称作“私人部门债”(与“政府部门债”相对应),本来就是以私营企业为主的融资手段。教科书和一般著述中所论述的公司债的必要性,主要也是针对民营企业而言。“国九条”关于大力发展资本市场的三条重要意义中,第一条强调“优化资源配置”,第二条强调“加快非国有经济发展”(同时有利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战略性改组)。正确解读的话,要贯彻“国九条”精神,就应以民营企业为突破口,大力发展市场化的公司债券。
自改革开放以来,尽管得不到国有金融的青睐,但民营经济始终保持高速发展态势,这是和非正式金融的支撑分不开的。非正式金融由来已久、长期存在、是当今全球金融领域中表现尤为突出的重要金融现象、金融活动和金融力量。中国由于存在远比市场经济国家严重得多的金融抑制,因此非正式金融的内涵及外延,也远比市场经济国家丰富。
典型调查表明,在民营企业的债务资金构成中,民间借贷及商业信用比例最大,为银行贷款的2.5倍,从正式资本市场融资则几乎为零。换句话说,占主导地位的是非正式金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2004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首次对民间金融作出正面评价:“民间融资具有一定的优化资源配置功能,减轻了中小民营企业对银行的信贷压力,转移和分散了银行的信贷风险。”
民营企业借力民间金融的基本方式,一是企业直接向社会借贷,二是企业通过“钱会”、“聚会”、“邀会”、“呈会”、“抬会”、“合会”、“标会”、地下钱庄等民间金融机构向社会借贷,但这两种方式中都有很大一部分原本可以转化为正规的债券形式,只是受制于严格的金融管制,不得不在地下潜行。
好人没好报的孙大午事件,从反面说明了民营企业发行债券的必要性。据徐水县官方资料及孙大午律师的辩护资料显示:1995年7月~2003年5月,大午公司共吸收储户4742 户,存款35265393.37元(但所有资金都用于大午集团,并未转贷);徐水县法院认定大午集团及孙大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成立,判处孙大午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同时处以大午集团30万元和孙大午本人10万元罚款。
如果能够发行债券,如果民营企业除了“非法集资”的畏途之外,还有“合法集资”的渠道,就不会出现这种令人惋惜的合情合理不合法的事情。
民营企业崛起和民间借贷活跃,客观上已构成一个潜在的、雏形的公司债一级市场;只要从建立制度和加强引导两方面入手,完全可以使大量公司债走出地下、浮出水面,从而促进债券市场蓬勃发展。在所有融资手段都向政府资本倾斜的情况下,如能使民营企业成为公司债主角,必将出现资本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发展的重大转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