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为加强对公司债券上市的管理,促进公司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1.2上市公司及其他公司制法人发行的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交易,适用本规则,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公司制法人所发行的企业债券的上市交易,参照本规则执行。
1.3发行人申请其所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等(以下统称“债券”)在本所上市交易的,应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1.4本所依据国家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和本所有关规定对债券发行人及上市推荐人进行监管。
1.5 本所对公司债券上市的核准,不表明对该债券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因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等引致的投资风险,由购买债券的投资者自行负责。
2.1发行人申请债券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四)债券须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且债券的信用级别良好;
(五)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十一)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发行人最近3个完整会计年度审计报告;
(十三)发行人最近三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