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业银行债券是由商业银行为筹集中长期资金,向社会发行的债务凭证。值得注意的是,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和混合债券也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共同审核。
2、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行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债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行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债券是指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向社会发行的债务凭证。非银行金融债券的发行者是非银行性金融机构,其资信低于前述政策性金融债券和商业银行债券。
3、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是指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发行的,以该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其收益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四资产证券化的产物,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都有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审核。
5、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的债券,企业债券,我国的企业债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境内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油价证券。金融债券和外币债券除外。
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是指通过牵头人组织,以多个中小企业所构成的集合为发债主体,发行企业各自确定发行额度分别负债,使用统一的债券名称,统收统付,向投资人发行的约定到期还本付息的一种企业债券形式。
6、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债券,公司债是指根据《公司法》设立的公司依法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是公司筹集解决资金短缺的一种重要方式;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简称为可转债,是一种公司债券,它赋予持有人在发债后一定时间内,可根据本身的自由意志,选择是否依约定的条件将持有的债券转换为股票的权利;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它是债券和股票的混合融资品种。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由两大部分组成,一是可转换债券,二是股票权证。股票权证是指在未来规定的期限内,按照规定的协议价买卖股票的选择权证明。因此,对于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理解为“买债券送权证”的创新品种;上市公司股东发行的可交换公司债券,是债券市场上的一个创新品种,是指上市公司的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ABS),是指某个单位或机构出资由证券公司来单独管理,获取收益方案,也是资产证券化的一种方式。
7、由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的债券
企业短期融资券,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1年内还本付息的短期融资债券,是企业筹措短期资金的直接融资方式;中期票据,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08年4月16日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中期票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中期票据与短期融资券最大的区别在于其还本付息期限长于1年。
8、其他债券
除上述债券品种外,我国债券市场上还存在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是指国际开发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