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172条:“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请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公司债券可转换为股票的,除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股票发行的条件。”
《公司法》第161条:“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二)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五)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公司法》第161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一)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二)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第2、5、6项“(一)……;(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三)……;(四)……;(五)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的利率水平;(六)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七)……。”
《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第1条:“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经注册会计师核验,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于7%。经注册会计师核验,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值原则上不得低于6%。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资产利润率平均低于6%的,公司应当具有良好的现金流量。最近三年内发生过重大重组的公司,以重组后的业务以前年度经审计的盈利情况计算净资产利润率。上市不满三年的公司,以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平均的净资产利润率与股份公司设立后会计年度平均的净资产利润率相比较低的数据为准。
2、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前,累计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债券余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的80%。公司的净资产额以发行前一年经审计的年报数据为准。”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第6条:“发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其发行申请:(一)最近三年内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二)最近一次募集资金被擅自改变用途而未按规定加以纠正的;(三)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四)公司运作不规范并产生严重后果的;(五)成长性差,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详见公开发行股票(A股、B股)核准、【关于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详见公开发行股票(A股、B股)核准、【关于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的规定】。
《证券法》第16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不予核准或者审批的,应当作出说明。”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2号—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
1-1-1附录一:发行人编制的盈利预测报告及注册会计师的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如有)
1-1-2附录二: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处理情况的说明(如有)
1-1-3附录三:注册会计师关于报告期内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补充意见(如有)
2-2主承销商出具的“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核查意见”
4-1发行人出具的“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报告”
4-2发行人股东大会同意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决议及授权董事会处理有关事宜的决议
4-3在申报时和核准前,发行人全体董事和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注册会计师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4-4发行人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验资人员及其所在的中介机构等同意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由其出具的专业报告或意见的内容无异议的函
5-2有权部门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的批准文件(如需要立项批文)
5-3发行人全体董事签名的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如有个别董事不同意或弃权,应说明原因并加盖公司印章)
5-4发行人全体董事签名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
5-5拟收购资产和权益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
6-1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签署的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设置及其依据的说明
7-1发行人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告全文
7-2发行人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偿债措施的专项说明及主承销商的意见
7-3-1发行人(全体董事签名)关于公司资信情况的说明及发行人律师对公司资信情况的意见
7-3-2资信评估机构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出具的资信评级分析报告(如有)
7-5-1发行人关于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方面的独立情况的说明
7-5-2发行人关于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和重大关联交易的说明
7-5-3发行人关于最近一次股本增减、对外投资、股利分配、收购兼并等重大事项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
7-7主承销商对发行人股票近三年运行及走势的分析报告
7-10主承销商、其他承销团成员,签名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验资人员及其所在机构的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该复印件需由该机构盖章确认并说明用途(其中签名律师及其所在机构还需提供通过年检的执业证书复印件,该复印件需由所属司法局盖章确认并说明用途)
《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第9条:“上市公司在报送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文件时,应当提供由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有关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4号—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发行申请文件中申报财务资料的若干要求》,详见公开发行股票(A股、B股)核准、【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7号——关于国有股权界定及处置问题的审核要求》,详见公开发行股票(A股、B股)核准、【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4号——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审核要求》,详见公开发行股票(A股、B股)核准、【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证券发行推荐书(S-1)》,详见公开发行股票(A股、B股)核准、【申
《证券上市推荐书(S-2)》,详见公开发行股票(A股、B股)核准、【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电子版制作和报送要求的通知》,详见公开发行股票(A股、B股)核准、【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