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根据国家发改委的通知或公告,按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申请材料目录及规定的格式,提出债券发行规模申请。中央直接管理的企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其他企业通过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向国家发改委申请
2、国家发改委根据市场情况和已下达债券发行规模、发行情况,不定期受理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申请,并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发债条件,对企业的发债规模申请进行审核,符合发债条件的,核定发行规模和资金用途,报经国务院同意后,统一下达发债规模并通知有关事项。中央直接管理的企业由国家发改委下达;其他企业有国家发改委下达给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后,再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给企业。发行人应在企业债券发行规模下达之日起一年内发行。 企业债券发行人获准发债规模后,按照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申请材料目录及其规定格式,上报企业债券发行方案。中央直接管理的企业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其他企业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有省级发改委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
3、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企业债券发行方案后,根据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发债条件,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规模通知的要求,对企业债券发行方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反馈意见,通知发行人及主承销商补充和修改申报材料;
4、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根据国家发改委提出的反馈意见,对企业债券发行方案及申报材料进行修改和调整,并出具文件进行说明。
5、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分别会签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后,印发企业债券发行批准文件,并抄送各营业网点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等有关单位。中央直接管理的企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复;其他企业由国家发改委批复给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后,再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批复给企业。企业债券必须在批准文件印发之日起两个月内开始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