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在境外发债的申请报告(包括主干事、主受托行、承销商的情况);
(2)有关债券发行市场、发行方式的情况;债券发行金额、币别、期限、利率及发行费用情况;有关银行或证券公司的报价意向书;
(3)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融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批复文件;
(4)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最近三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外汇收支情况;
(7)外汇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如中资机构需提供已落实利用外资计划的证明文件。发行可转换债券的,还需提供国务院关于转股的批复文件和已落实中长期利用外资指导性计划的证明文件;
法规依据:
《国家计委关于借用国外贷款实行全口径计划管理的通知》